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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西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6-01-12

海西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认定及管理办法

(试 行)


一、总


第一条  为合理配置托育服务资源,鼓励、引导托育机构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性、普惠性的托育服务,推动构建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国办发〔202448号)、《关于做好普惠托育服务收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24694)、《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西州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实施方案》(西政办〔20247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海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是指设立条件、托育质量达到一定标准,已在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 面向大众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或单独开设托班招收23岁婴幼儿的幼儿园。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西州内普惠托育服务机构的申报、认定、管理等工作。

二、认定条件

在海西州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包含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托育服务,运营状态良好,运营6个月以上并在 市、县(行委)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机构建设条件达到国家制定的托育机构设置标准。

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收取基本服务费按照国家和海西州相关规定执行。

机构养育照护内容符合《托育机构保育指导大纲》《3岁以下婴幼儿健康养育照护服务指南》等要求。托育服务管理规范,申报前无失信惩戒、违规办托(园)等不良记录,无歧视、体罚、变相体罚、侮辱、虐待婴幼儿等行为,未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婴幼儿伤害事件或其他负面影响事件家长、社会对托育机构认可,满意度较高,社会评价良好。

内部财务管理规范,风险防范制度健全,运转良好;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按有关规定落实工资和福利待遇。

三、申报程序

 符合条件的托育服务机构及开设托班的幼儿园按照“自愿申报、属地管理”的原则,向所在市、县(行委)卫生健康行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海西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申请表)。

第十条 市、县(行委)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联合教育、市场监等部门对申报的托育服务机构进行审核、实地考察和评审,对符合条件的托育机构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各地卫生健康部门发文认定为普惠性托育机构,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 市、县(行委)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每年11月底前将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名单、托位数、政策享受等情况汇总后报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政策保障


第十 经认定的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根据《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西州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实施方案》(西政办〔202475号)可享受海西州普惠托育服务相关支持政策。

(一)托育补贴 对于在海西州内托育机构入托的海西户籍二孩及以上婴幼儿家庭,由婴幼儿户籍所在地按每个婴幼儿每月300元,每月以发放托育券的形式给予补助。

(二)建设和运营补贴 对符合条件的托育机构,按照规定免征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普惠托育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第十 鼓励各地通过购买服务、减免租金、建设运营补贴、综合奖补、以奖代补等方式支持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可持续发展。

第十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组织的婴幼儿养育照护、托育服务、儿童保健等培训,可将普惠托育服务机构纳入其中。

管理监督


第十五条 发展改革部门制定普惠性托育基本服务收费标准,加强价格监测。财政部门按照规定落实相关投入政策,加强资金监管。教育部门配合同级卫生健康部门做好幼儿园托班相关认定、资金补助和管理等工作。市场监部门做好对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收费、食品安全、信用等监督检查。

第十 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每年集中认定一次,认定后有效期为2年。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实行动态管理,期间发生机构名称、住所、性质等重大变更的,应重新进行认定。

第十 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每年定期通过政府相关网站或新闻媒体公布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名单、收费标准等,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

第十  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在认定有效期内拟停止提供普惠托育服务的,需提前以书面形式向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 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过开通举报电话等渠道接受社会监督,并适时通过随机检查、核查等方式对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开展监督。建立健全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信用档案,依法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二十  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在认定有效期内,出现办托行为不规范、养育照护质量严重下滑、套取挪用补助资金、违规收费、财务管理混乱、出现安全事故的,一经查实,由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取消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资格,并按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 本办法由海西州卫生健康委员会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办法自2025121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国家对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认定和管理工作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海西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申请表



附件

海西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申请

机构名称


机构性质


机构类型


成立时间


建筑面积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通过备案时间


备案回执编号


托位总数


在托人数


保育人员


保健人员


编班类型

口乳儿班

口托小班

口托大班

口混合班

收费标准

全日托元/月

半日托元/月

计时托元/月

临时托元/月

机构负责人


联系电话


机构情况简介


市、县、行委卫生健康部门意见







单位(盖章):